《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管理制度,协调社会各方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镇应当加强对水库、湖泊、河流、水塘的管理,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设立警示标志,标明需要注意的几点。在事故多发地段与多发季节,组织做好辖区内水域的巡查工作,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发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安全用电、防灾避险、卫生防疫知识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5.2.9(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洪规划,实行科学治水、系统治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宣传普及防洪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水患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护、扩大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坚持常抓不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镇应当组织并且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理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第十九条:自然灾害的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核查因灾遇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因灾遇难人员的近亲属提供的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因灾死亡人员的抚慰金发放对象,及时发放抚慰金。第二十二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毁居民住房的调查、评估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十六条: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应当无偿用于下列事项:(一)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二)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三)受灾人员的医疗救助;(四)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五)受灾地区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六)因灾损毁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七)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途。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发放情况登记造册,保存备查。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2.《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填写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三)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品行情况材料。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条:〔分户〕户内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未变更、分割的,不予分户。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补录户口办理二〕申请补登、补录户口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两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申请补登、补录户口调查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县级、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二条: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民也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该依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二)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三)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四)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五)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六)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七)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八)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九)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条: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区级为主,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安徽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机制,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学校、教师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或者辍学学生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复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督促其复学。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食安办〔2011〕17号):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宣传活动,确定每年6月第三周为“食品安全宣传周”。
《六安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六政〔2006〕27号):“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居民)全体会议或村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花名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后,向社会公示”
由街道填写《社会保险补贴汇总审批表》(见附件2),经区人社局审批,财政局复核后,通过银行打卡发放。
《关于2017年度市直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养老险(2017)7号):第三(1)本市认证人员由就近所在街道(社区)组织人脸识别认证。
1.《六安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一、(一)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二)住房困难的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三)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四)特殊群体。
2018年公租房补贴申请自4月20日开始,5月20日结束;公租房配租6月21日起正式启动,7月底截止受理。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的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镇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第六十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3.《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皖人社〔2010〕87号)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受委托可承办相关业务。第六条: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一)
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第九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应进行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第十一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或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第十二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失业时间、失业类型、求职意愿、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等。
1.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2.《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六人社秘〔2016〕336号)第六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参保信息采集、材料初审、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工作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五、建立个人账户。试点县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2.《金安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第八条:参保登记和缴费
(一)首次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特殊人群参保登记,还需提供特殊人群人员相关材料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盖章后,于每月20日前连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报乡镇社保所。参保人员在接到村协办员的通知后,凭身份证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缴费存折》进行缴费。(二)乡镇(街)社保所对参保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区农保中心。
(三)县农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区农保中心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和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扣款明细信息传递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存折。指定金融机构根据区农保中心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并在扣款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区农保中心。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政〔2015〕69号):县(区)政府(管委)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县(区)政府(管委)要在乡镇(街道)设立固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和人员。
乡镇(街)社保所初审后,负责将参保人员的《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和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参保人员到龄当月10日前交至县养老中心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04号):三、主要任务。(三)做好社会保障卡制发。遵循部、省社会保障卡标准规范,建立全省统一的人员基础数据库,实现社会保障卡数据集中统一管理。社会保障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提出统一标准和数量分配方案,由各合作金融单位分别组织制作。各市、县按照省级统一发放和管理的要求,配合做好发放和管理工作,并统筹安排现有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的换卡、过渡工作。3.《六安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规范》:一、业务经办模式
社会保障卡因参保信息不正确导致激活失败,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信息采集部门负责修改后,再由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办理激活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真实的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1.《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十条:各地要建立健全逐级审核机制。街道镇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第十一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政府或街道镇,并告知原因。2.《六安市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二条:具有六安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护理补贴。第六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第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的老年人,给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给予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1.《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民福函〔2011〕81号)第九条: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二)审核。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2.《六安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六民务〔2017〕7号):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民福函〔2011〕180号)第六条:城镇“三无”人员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街道镇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从居民申请,街道民政办正式受理开始计算52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其中两榜公示期14天)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条: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的目录和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第十三条:经公示的初审意见、异议调查核实结果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公示情况,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二、(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第十一条:(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四、认定程序
1、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人员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有关政策的施实意见》(民发[2007]102号)“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镇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各地人民政府应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精神抚慰工作,具体为:(一)为军烈属家庭悬挂“光荣牌”;(二)定期走访慰问;(三)组织开展优抚对象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优抚对象座谈会、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
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须填写《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低保证明,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镇)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第十二条:申请临时救助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乡镇(街)提出申请。(二)乡镇(街)工作人员自受理申请当天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入户调查,填写《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乡镇(街)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2、《金安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医疗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需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相关证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和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3.《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七条: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三)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关于实施“银龄安康计划”的通知》(皖老龄办〔2014〕12号):三、组织实施和具体要求
二要广泛宣传发动。各级老龄办和中国人寿各分支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发动,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实施“银龄安康行动”的主要内容和给广大老年人带来的实惠及安全保障,重点宣传参保范围、参保内容、资金来源和参保程序,使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方案家喻户晓,提高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要利用为公民保险及为老年人办理、换发老年人优待证等时机,做好宣传和推荐工作。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三)到“十二五”末,全省基本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力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其中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在城市,70%以上的社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站,80%以上的街道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80%的城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在农村,80%的建制村建立社区综合服务设施,80%的乡镇建立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全省40%的敬老院改造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2.《关于做好2017年度高龄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凡本区户籍,193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其中年满80―89周岁每人每年200元;90-99周岁每人每年4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年3600元。按照属地管理申报,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申请,村(社区)、乡镇(街)对本辖区的申请资料审核汇总和公示材料一并上报县老龄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规范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五项
: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2.《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四)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各项服务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同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免费检查,按同等标准结算费用。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定当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定点服务机构。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牵头、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发挥计生流动服务车功能,派出服务人员在乡(镇)提供服务,乡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和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配合实施。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项目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委〔2014〕10号)11、推动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2)建立紧急救助。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失去子女时,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抚慰金;在项目人群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进行紧急救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1.《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具备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安徽省2017年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家庭,独男夫妇年满60周岁,独(双)女夫妇年满50周岁,独男户和双女户国家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奖励金,独女户每人每月100元的奖励金,子女死亡的每人每月130元或150元的奖励金,直至亡故。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6、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和丧葬服务补贴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发放一定数额的护理补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发放一定数额的殡葬补贴。护理补贴和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的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
1.《安徽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开展专项基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二、通过开展人口专项基金试点工作,用5年左右的时间,推动试点县(市、区)筹资5000万元,扶持30000户计划生育家庭就业、创业,对20000名计生贫困母亲开展一次性救助,资助5000名独、双女户子女学习成才,试点县(市、区)基本建立省人口基金分会。2.《安徽省人口计生委
省计生协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口组办〔2011〕2号):(二)1、摸底调查。2、本户申报。3、村(居)评议并张榜公示。4、乡镇初审并张榜公示。5、县计生协复查审核并确认备案。6、市计生协复核签署意见并上报省人口基金会。7、省人口基金会审核备案。8、省人口基金会发放救助基金。
1.《安徽省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565号)第十一条: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一次性奖励补助,对试点地区依法生育、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户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节育奖励,由省与市县财政按3:1分担。2.《金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节育奖励制度实施方案》:(一)鼓励、引导群众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减少政策外人口出生,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稳定低生育水平。(二)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三)引导实施地区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又好又快发展。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方案的通知》(皖计生协〔2009〕11号):二、救助范围和标准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2009年9月30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一、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经申请审批,将每年给予3600元、2400元、1200元的补贴,直至痊愈。三、3.乡(镇、街道)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市、区)计生协。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市、区属国有、集体破产及改制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助申请核实转报
市、区属国有、集体破产及改制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助申请核实转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九项:在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纳入管理时,需由家属提供或直接转自原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同时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为其建立一般居民健康档案,并按照要求填写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在随访评估的同时,根据患者的危险性分级、精神症状是否消失、自知力是否完全恢复,工作、社会功能是否恢复,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进行分类干预。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血压、体重、血常规(含白细胞分类)、转氨酶、血糖、心电图。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并为青少年、儿童的体育健身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鼓励公民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镇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和体育骨干队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特点,组织开展适合不同人群参加的全民健身活动。
1.《全国妇联转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关于进一步实施“春蕾计划”的意见〉的通知》(妇字〔1996〕12号):为辅助国家发展女童教育,让更多的失学女童重返校园,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实施“春蕾计划”。2.《安徽省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7.保障贫困和残疾女性平等接受各阶段教育。完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助学制度,积极开展资助困难女生的助学工作,建立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落实好政府拨款、学校减免、银行贷款等助学政策。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按一定程序设立女性专项教育基金。继续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帮助贫困和残疾女生顺利完成学业。
1.《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任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城市中的环境卫生,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一)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二)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1.团省委、省文明办印发的《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徽希望工程2016“爱心圆梦大学”助学行动的通知》(皖青联[2016]34号)文件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安徽希望工程2016“爱心圆梦大学”助学行动。2.团六安市委、六安市希望工程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在全市开展2016希望工程“爱心圆梦大学”
助学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共青团六安市委员会、六安市希望工程办公室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6希望工程“爱心圆梦大学”助学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