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的数字化时代,消费者通过短视频平台及直播间进行网购已成为一种日常。然而,这类新兴购物方式所引发的纠纷也随之频发。
广东的周某在浏览某社交平台时,被一家名为翠玉轩的珠宝店所吸引,并添加了该店股东林某的微信,意在购买心仪的玉石饰品。为了确认和保证所购56-45-11mm规格的绿牌子和翡翠挂件是采用周某亲自挑选的玉石材料制作,双方通过微信明确约定,整个制作的步骤需全程录制视频作为证明。
林某应允后,周某根据林某的指示,于2023年2月24日通过微信向翠玉轩的收银员刘某转账16800元作为绿牌子的预付款,随后在3月4日和5日分别支付了翡翠挂件的款项200元和2688元。
待林某将玉石加工完成后,向周某发送了成品图片以供确认。但周某发现,收到的成品并非自己当初挑选的那块玉石所制。于是,周某要求林某提供制作的步骤的视频以证清白,而林某却以工作人员疏忽为由拒绝提供,试图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由于林某没办法提供制作的步骤的视频,无法证明成品与周某所选玉石的一致性,周某多次要求退款,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周某决定寻求法律援助,最终选择委托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此案。
恒略律师在进一步探索案情后,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提出以下观点:首先,林某与刘某共同参与了买卖合同的协商、签订及执行过程,应视为共同出卖方。双方之间订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出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要求录制并交付制作视频。现出卖方单方面违约,未能满足约定的交付条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其次,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消费的人在购买前往往难以直接检查商品,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最后,玉石类商品因其独特的质地、颜色和种类等特点,对合同的履行至关重要。周某之所以选择向林某购买翡翠,正是因为林某提供了相应的翡翠毛坯视频。因此,出卖方有义务提供与视频一致的翡翠产品。
然而,涉案翡翠与林某提供的毛坯视频及双方洽谈内容存在非常明显差异,且这种差异已超出合理范围,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因此,周某要求返还19680元货款的诉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被告林某、刘某需在十日内向原告周某返还货款19680元及相应利息(以196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直至被告完全清偿)。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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